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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5月26日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,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,提高认证有效性,维护国家、社会和公共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质检总局第117号令。